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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七六三號解釋(解釋爭點: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是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業經司法院公布,請依需要逕至司法院網站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63下載


標籤:#釋字7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