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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798號【社會福利機構免徵使用牌照稅案】業經司法院公告,請依需要逕至司法院網站瀏覽應用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798號【財政部922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及1058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就90117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是否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其解釋文為:【財政部中華民國92212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239號令及105831日台財稅字第10504576330號函,就90117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其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此範圍內,均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網址如下: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