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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作成之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業經憲法法庭公告,請依需要逕至憲法法庭網站瀏覽應用

憲法法庭於111年7月29日就聲請人(國立臺灣大學)因聘任事件,受敗訴裁判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27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6年11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案,即【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判決主文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

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請依需要逕至憲法法庭網站瀏覽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