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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111年8月1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55001號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111年7月29日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054981號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