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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20號【日治時期私有土地經土地總登記程序登記為國有案】業經憲法法庭公告,請逕至憲法法庭網站瀏覽應用。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等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憲法。判決主文如下:

一、日治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311號民事判例關於「……系爭土地如尚未依吾國法令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而登記為國有後,迄今已經過15年,被上訴人請求塗銷此項國有登記,上訴人既有時效完成拒絕給付之抗辯,被上訴人之請求,自屬無從准許。」部分,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上開判決全文及相關資料請逕至憲法法庭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09944)瀏覽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