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2年憲判字第17號【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業經憲法法庭公告,請逕至憲法法庭網站瀏覽應用。

聲請人因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13號醫療法事件,認應適用之醫療法第8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判決主文如下: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上開判決全文及相關資料請逕至憲法法庭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10025)瀏覽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