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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1年6月1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公布

行政罰法修正第5條條文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並經總統111年6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公布。修正後,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而非「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以符「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


標籤:#行政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