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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臺南市自治條例應訂定子法或公告之列管清冊」

一、依據本府第99次市政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落實本市自治法規及相關政策之執行,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

  注意事項第20點參照同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要旨:草擬自治條例

  制定案時,對於應訂定之子法或公告,應一併規劃並先期作業,於自

  治條例公布施行後6個月內完成發布或公告。有關本市業已制定公布

  之自治條例,後續應訂定子法或公告者總計79案,其中尚未訂定子

  法者,計15案;尚未公告者,計21案;其相關訂定或公告依據詳

  附件,旨揭列管清冊並建置於本府法制處網頁(http//www.tainan

  .gov.tw/legal/),法規審議業務/法規作業實務項下供查詢相關訂定

或公告狀態。

三、尚未依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訂定子法或公告之主管局處,應即參酌上述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於今(102)年6月

  30日前完成訂定或公告程序,並檢具新訂法規相關資料或公告文函

  復本府法制處辦理解除列管。

四、如各主管局處經評估後不能於前述期限內完成者,則請於文到十四日

  內函復預定完成之日期,俾利後續追蹤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