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方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

法制作業重要規定

一、縣市改制直轄市之法規整備所生相關執行疑義

二、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直轄市自治法規之主管機關得明定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

三、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未於改制生效日踐行公告繼續適用或廢止時,後續相關作業應如何處理

四、改制日公告繼續適用之原自治條例,嗣後辦理廢止作業之相關執行疑義

五、研擬法規草案(包括新訂案或修正案)需注意之重點

六、地方自治法規報院核定或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

七、地方稅自治條例報中央機關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

八、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運用於法制作業實務之參考原則

九、各機關於引述「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用詞時,應注意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十、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

十一、地方政府法制作業涉及規費法適用事宜

十二、法規末條施行日期規定之方式

十三、有關法規施行日期之專題研究

十四、法規末條體例之補充

十五、研擬法律修正草案,其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空白欄位填註體例之處理原則

十六、有關法規中部分條文或章節訂有施行期限者,於期限屆滿時,當然不再適用,宜適時循法規修正方式辦理

十七、研擬法律修正草案,其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空白欄位填註體例之處理原則

十八、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

十九、行政規則之生效日期

二十、關於行政規則之生效及失效方式

二十一、編制表之性質及生效日期

二十二、機關編制表之修訂應於發布令中敘明其生效日期

二十三、關於法律明文授權以公告方式為之者,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得否以公告方式為之等疑義

二十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或學校組織規程,毋須再報請上級政府備查

二十五、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

二十六、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

二十七、各機關訂定或修訂組織法規時,有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之條文,統一訂定為「......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法制作業重要函釋

一、中央機關訂定規費收費標準之法制問題

二、地方制度法有關法制事項之函釋

三、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制事項之函釋

四、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規定對於地方政府組織之適用等疑義

法制用詞(語)注意事項

一、法律統一用字表

二、法律統一用語表

三、法制用字、用語之補充

四、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五、立法慣用語詞及標點符號

六、法規於制(訂)定或修正時,表示我國貨幣單位之體例

七、各機關辦理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公共標示時,應優先採用我國「法定度量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