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者,即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而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制度。
(二)請求國家賠償之事由: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
(三)請求權人:
被害人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含胎兒)、配偶。
支出殯葬費之人。
被害人對之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
(四)請求時效:
自請求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為之。
自損害發生時起五年內為之。
(五)賠償義務機關:
該公務員所屬之機關。
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機關。
(六)請求程序:
請求權人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始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
應備證件:
(一)國家賠償請求書:載明請求事項、損害賠償金額、相關事實及理由,並簽名或蓋章。(國家賠償請求書電子檔請至國家賠償相關書表下載區下載)
(二)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證明;車輛事故案件並請檢附行照正反面影本、駕照正反面影本。)
(三)損害證據:
損害之證明(如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通事故報告表、汽車肇事鑑定書、事故現場照片或其他證據)
賠償金額證明文件(如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等)
(四)委任代理人之委任書(未委任代理人者免附;委任書電子檔請至國家賠償相關書表下載區下載)
備註:
賠償義務機關如為本府所屬機關,例如各局、處、會、學校、警察局、消防局、衛生所、稅務局、環保局、各區公所、各戶政事務所或地政事務所等機關,請於國家賠償請求書具體載明,並將請求書直接寄送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