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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須知

一、訴願之提起: 民眾如不服「本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得向本府提起訴願。
二、何謂「行政處分」
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例如罰鍰或地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拒絕登記皆是。
三、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四、訴願決定之期限
訴願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惟倘訴願人續補訴願理由,訴願決定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五、其他說明請參照「訴願常見問答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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