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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部分民間業者停車費收取超過一般民眾之認知乙事

1.按停車場法第停車場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由停車場經營業擬定,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件經法制處會同交通局停車管理處至本市安平區、中西區、北區等9處較接近觀光景點之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稽查,其中8處收費金額皆未超過備查上限,惟安平區有一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營業,業經交通局錄管在案。

2.依稽查結果,大部分業者假日收費價格約為平日的1倍,例如平日30分鐘20元、假日30分鐘40元,又平日多有當日最高收費上限,約為100至180元,然假日皆未提供最高收費優惠。

3.雖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屬市場機制,如未逾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之上限,尚無違法。然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本市觀光形象,法制處已於109年10月8日函請交通局向轄內各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業者進行宣導,於訂定收費標準及方式時,應考量消費者權益與交易之公平性,以杜消費爭議。該局如排定專案查核,法制處亦將會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