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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今年7月1日上路,提醒消費者詳細審閱契約內容,聰明變美不吃虧

近年美容消費爭議多,法制處分析主要爭議原因包括:業者未給予契約審閱期間、業者未告知係協助消費者辦理信用貸款分期支付費用,以及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已接受之服務與拆封之產品應如何計價退費等爭議;另外業者使用交友軟體或在市場、賣場擺攤行銷,也常讓消費者有受騙的感覺。

 

    以往因美容服務欠缺定型化契約規範,市場常見亂象,故衛生福利部於112年1月6日公告「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美容定型化契約),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內容針對美容服務契約之審閱期、信用貸款資訊之告知,以及契約解除或終止之處理均予以明文規範。

 

    首先,美容定型化契約明定,美容契約、會員規約或相關規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3日,於訂約前應交付消費者審閱,並於訂約前向消費者為詳細明確之口頭說明,同時須提供與口頭說明內容相同之書面文件,並經消費者簽名確認。

 

    其次,美容定型化契約規定消費者如以信用貸款分期支付費用,應載明貸款機構之完整名稱以及總金額、期數、月付金額等事項,倘業者未告知上開必要事項,消費者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又當美容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消費者之消費借貸契約也將同時終止或解除。

 

    再者,過往業者常宣稱係以購買商品方式贈送美容服務。本次美容定型化契約明定業者應載明所贈服務之時間、次數、費用,並需將所贈美容服務之總費用及細目予以載明,且至少應占總費用之50%,而當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業者應退還所贈未使用之服務費用予消費者。至於所謂已拆封之商品,美容定型化契約明定計價方式,並非如業者所說一經拆封即需全部付費。

 

    法制處呼籲消費者簽訂美容契約前,應詳細審閱契約內容,倘衍生相關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諮詢,或向轄管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又此類爭議常伴隨業者緊迫盯人,甚至以不正當手段行銷,消費者如無購買意願切記應嚴正拒絕。再者此部分也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亦即事業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前已針對愛妮雅化妝品集團開罰新臺幣2,500萬元,消費者亦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電子信箱(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mailbox/notice.aspx)提出檢舉,遏止業者不當行銷之行為。


標籤:#美容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