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制度Q&A
Q1:實施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驗證制度目的為何?
A1:強化監督食品業者之衛生安全,擴充食品衛生查核量
能,減輕地方衛生稽查人力負擔。
Q2: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制度依據為何?
A2:「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八條第五項
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就食品業者,辦理衛生安全管
理之驗證;必要時得就該項業務委託相關驗證機構辦
理。前項驗證之程序、驗證方式、委託驗證之受託者、
委託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依據食安法授權,爰於103 年11 月7 日公告「食
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Q3:「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所
稱之驗證內容為何?
A3:依據本辦法第二條「驗證係指針對食品業者之作業場
所、原料驗收、製程與品質、倉儲及其他衛生安全相關
管理系統,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所進行
之程序」。故該制度係屬食品工廠管理系統之法規符合
性查核。
Q4:執行驗證之方式為何?
A4: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驗證,可由中央自行辦理或委託相
關驗證機構,其執行以實地查核為主,必要時,得對其
產品進行抽驗,查核內容會依公告實施業別不同而有所
調整,驗證相關程序請參照103 年12 月10 日公告之「食
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程序」。
Q5:該驗證是否為強制實施?
A5:是。經公告應辦理驗證之類別及規模,對中央主管機關
辦理驗證所為之各項查核,如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之情
事,將違反食安法第47 條,可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
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重新登錄。
Q6:公告強制驗證之業別為何?
A6:中央主管機關已於103 年11 月20 日公告,「辦理工廠
登記且資本額達3 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業」及
「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業」需強制辦理食品
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並委由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
展研究所執行上述2 業別之實地查核。未來將依風險
性及影響層面高低決定納入驗證之業別,新增驗證業
別及受託驗證機構之公告,將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網
址:http://www.mohw.gov.tw)及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
址: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
告」網頁,同時發函周知相關公會,俾利驗證作業順
利進行。
Q7:驗證過程如發現業者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後續應如何
處理?
A7:如驗證過程發現業者有危害食品安全之重大缺失,將立
即通知食藥署及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後續處
理。另,驗證報告會函知所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作為食
品業者管理之參採。
Q8:完成驗證後是否會發予業者證書或標章?
A8:否。驗證項目係屬食安法中應強制遵循之規範,故完成
驗證後不會另行發證或給予標章,但驗證結果會副知所
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作為管理參考。
Q9:執行驗證之頻率為何?
A9:依據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作業程序,由驗證機構
提具驗證報告,報請審議小組確認並核定驗證頻率,
據以辦理後續驗證,惟驗證頻率擬不公布。
Q10: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是否須支付費用?
A10:為維持驗證機構之獨立性及公正性,驗證推動初期,
由政府專案支應相關費用,但為維持後續驗證量能,
擴大驗證規模,將逐步規劃朝向使用者付費方式。
Q11:該驗證是否為預警式查核?
A11:執行實地驗證至少15 日前發函通知食品業者,並副知
所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方能辦理衛生安全管理
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