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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作業流程表

【辦理時限】隨到隨辦

【承辦單位】農業及建設課

【申辦流程】如標準作業流程

【受理時間】正常上班日(上午8:00~中午12:00,下午1:00~5:00)

【申請資格】一般民眾

【應備文件】

 1、填寫申請書。

 2、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可至各地政事務所或於本所取得)。

 3、檢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免課徵遺產稅者另附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4、已有農舍或農業設施者另檢附使用執照及竣工圖;免申請使用執照之農業設施者請檢附容許使用同意書。

 5、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另向本課申請)。

 6、繳交規費:

  (1) 每一申請案件第一筆土地收取500元,每增加一筆另收取300元(N*300+200)(同一筆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不同持分視為不同筆)。

  (2) 每一申請案件核發1份證明書。若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分應另收取證明書費,每一份以100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