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安定區公所組織職掌
本所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置區長,承市長之命,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及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區清潔隊,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辦事項,應受區長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於市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揮所時,適時移轉指揮權。
本所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民政及人文課
掌理自治行政、選舉、區級災害防救、里活動中心經營管理、環境衛生宣導、調解服務、殯葬業務、禮俗宗教、祭祀公業、兵役行政、地政、三七五減租、民防、非都市土地管制、原住民及客家業務、圖書管理、國民教育、體育、文化藝術、社區藝文、慶典活動、史蹟文獻、觀光宣導及其他有關民政及文化事項。
社會課
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勞工行政、社區發展、社區活動中心經營管理、新移民業務、人民團體輔導、災民收容安置、就業輔導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農業及建設課
掌理農林漁牧調查及管理、農業推廣、土木工程、交通管理、水利及道路工程、建築工程、養護工程、路燈及行道樹管理、運動場館及活動中心興修、違章建築查報、公園維護及管理、停車場管理、工商管理及其他有關農業及建設事項。
行政課
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會議、出納、研考、資訊、法制、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課室事項
人事室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會計室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政風室
辦理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