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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Q&A

 

◆、請問要如何聲請調解呢?

答:請攜帶身分證、相對人通訊地址,檢附相關資料:
交通事故:請攜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建議附交通事故現場圖(向交通事故處理單位申請)
其他案件:例如債務糾紛之借據、本票;租賃糾紛之租賃契約書等
 請選擇申辦方式如下:
1.書面:臨櫃填寫聲請書面。
2.言詞:臨櫃口頭聲請,由承辦人員代繕。
3.傳真:填寫聲請書 →回傳本所(06-5923450) → 承辦人收到後電話確認→聲請完成。
4.郵寄:郵件寄送聲請書(會址:台南市安定區安定里59號)。
5.電子郵件:將聲請書掃描成檔案,以電子郵件寄送承辦人信箱。ag709@mail.tainan.gov.tw
    申辦注意事項:
  1.未滿20歲之當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及出席調解。
  2.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調解委員會索取或於本所網站下載。
  3.調解當日因颱風或天然災害因素致宣布停止上班者,該場調解停辦,由調解委員會另行通知擇期辦理。
相關表格: 聲請調解書、委任書、調解作業流程圖。

 

 

◆、請問什麼事情都可以聲請調解嗎?
答: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均可申請調解
 (一)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可調解:
     1. 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事項。
     4. 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 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7. 關於畸零地糾紛。
     8.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二)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申辦注意事項: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我住在安定區,之前發生車禍,請問我可以直接向安定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嗎?

答:以下情形可以向本區調解會聲請調解
  1.兩造均居住在安定區。
  2.車禍發生地點在安定區。
    例外:如車禍僅為車損而無人受傷,須向對造人居住所所在地調解委員會聲請。
  3.兩造合意由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請問我聲請調解後,何時可以開始調解?
答:
  1.自受理當事人聲請之日起15日內召開調解。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
  2.如有需儘速調解之情形,雙方約定且經本區調解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請問調解通知書有無強制當事人到調解會調解之效力?
答:
  1.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故調解委員會無法強制當事人一定到場調解。
  2.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可否旁聽?
答:
  1.未得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委員同意前,原則上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不可旁聽。(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第二項)
  2.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條)
  3.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8條)

 

 

 

◆、請問調解有什麼功用(調解的效力)? 
答:
  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要如何救濟?
答:
  1.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2.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請問安定區有沒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答:安定區每個月皆有安排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時間地點如下:
服務期間:每月前3個星期三,上午09:00~11:00
服務地點:安定區調解委員會(可來電06-5921116詢問服務日期)
服務方式:
  1.當面諮詢為原則,民眾須攜帶相關資料親自到場洽詢。
  2.現場排隊:依先來後到順序辦理登記後始受理諮詢,每人諮詢時間約15分鐘。
法律諮詢服務由本所調解委員會委請執業律師為民眾解答法律疑難,法律諮詢服務完全免費,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社會福利Q&A

◆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國民身分證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3. 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身障者安定區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受委託人身分證、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失業證明、國民年金繳費單、切結書等)

申請資格:
設籍本區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2.動產:全家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車輛等,每戶一人時200萬,每增加一人增加25萬元。3.不動產:房屋及土地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2倍。

 

 ◆ 如何申請台南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一份。
  3. 最近3個月內之醫院診斷書及評估表正本(請參閱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查詢需出具醫院診斷書之輔具項目)。
  4. 政府核定公文影本。
  5. 最近3個月內購買輔具之廠商保固書影本(需註明廠牌型號)。
  6. 最近3個月內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需註明廠牌型號)。
  7. 領款收據。
  8. 身心障礙者農會、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9. 代理人身分證明及印章。
  10. 輔具之照片。
  11. 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乙份(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12.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委託授權書)。

 

 ◆ 如何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乙份【記事欄不得省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 滿15歲者需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需加蓋該學期註冊章)。

     3.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乙份(無免附)。

     4. 在監證明正本乙份(無免附)。

     5. 申請人及被調查人印章(於調查表上簽名或蓋章)。

     6. 受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7. 列計人口財產、稅籍及所得稅查詢清單,可委託由本所代為申請(若自行申請時需攜帶全戶人口身分證及印章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

※其他佐證資料如:

  1. 退休人員檢附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
  2. 軍教人員最近一個月之薪資證明。
  3. 主張「失業者」須附失業證明(或最近月份國民年金繳費單或勞保退保明細表)、切結書(簽章)。

申請資格:
設籍本區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
  2. 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新台幣11萬2,500元(含存款本金、投資與有價證券、車輛等 )。
  3. 不動產:含房屋及土地不超過新台幣530萬元。

※中低收入戶經公所審核資格認定後之相關福利:

  1. 提供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2. 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份減免【申請人持身分證及印章洽公所申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供子女向學校申請學雜費部份減免】。
  3. 18歲以下子女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 如何申請急難救助?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區因罹患重病、失業、戶內人口因死亡無力殮葬或其它原因致生活陷困者。(以戶為單位申請)
(二)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私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2. 申請喪葬救助者應附死亡證明書及喪葬費用收據。
  3. 申請醫療救助者應附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
  4. 申請生活陷困救助者須加附失業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5. 農會存摺封面影本。
  6. 其他相關證明(如:高中職以上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等)。

(三)注意事項:

  1. 請遭遇急難民眾攜帶應備文件洽區公所里幹事辦理。
  2. 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為限。

 

◆ 申請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需要什麼條件呢?

申請資格:

  1. 現住本區最近三個月內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 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3.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4.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5. 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6.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私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
  2. 喪葬補助:死亡證明書、支出收據。
  3. 失蹤:失蹤協尋證明書。
  4. 罹患重傷病: 診斷書及醫療費收據正本
  5. 失業: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或就服站求職登記、3家以上推介就業紀錄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

注意事項:

  1. 遭遇急難變故民眾攜帶有關證明洽公所里幹事辦理。 
  2. 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核予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 如何申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申請資格
補助遭遇下列特殊境遇家庭之15歲以下子女:

  1.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4.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5.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應備文件:

  1. 全戶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需包含:1.申請人2.配偶及所有子女3.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列計人口財產、稅籍及所得稅查詢清單,可委託由本所代為申請(若自行申請時需攜帶全戶人口身分證及印章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
  3. 申請人印章
  4. 滿15歲者需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需加蓋該學期註冊章)

5.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佐證資料如:

  1.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最近1年內薪資證明
  3. 主張「失業者」須附失業證明(或最近月份國民年金繳費單或勞保退保明細表)(簽章)。

 

 ◆ 如何申請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於戶籍地或實際居住本市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十八歲在學中兒童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所得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未達2.5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入獄服刑,他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一方因身心障礙或罹患嚴重傷病、需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而生活陷於困難。
(三)父母離婚,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非婚生子女經認領,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亦同。
(四)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由其母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五)監護人均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應備文件:

  1. 全戶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需包含三代:1.配偶及所有子女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5.申報撫養納稅義務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列計人口財產、稅籍及所得稅查詢清單,可委託由本所代為申請(若自行申請需攜帶全戶人口身分證及印章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
  3. 申請人印章
  4. 滿15歲者需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需加蓋該學期註冊章)
  5.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佐證資料如:

  1.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最近1年內薪資證明
  3. 主張「失業者」須附失業證明(或最近月份國民年金繳費單或勞保退保明細表)(簽章)。

 

◆ 如何申請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 ?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
  2. 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75,000元者。
  3. 不動產全戶未超過353萬元者。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需包含三代:1.配偶及所有子女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5.申報撫養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2. 列計人口財產、稅籍及所得稅查詢清單,可委託由本所代為申請(若自行申請時需攜帶全戶人口身分證及印章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
  3. 申請人印章
  4. 滿15歲者需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需加蓋該學期註冊章)
  5. 安定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佐證資料如:

  1.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最近1年內薪資證明(蓋公司章戳)
  3. 主張「失業者」須附失業證明(或最近月份國民年金繳費單或勞保退保明細表)切結書(簽章)。
  4. 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

二、特殊情況加附文件:

  1. 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
  2.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4. 失蹤證明、服刑證明
  5. 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
  6. 死亡保險給付相關證明

 

 ◆ 加保於區公所的保費金額是多少?
(一)地區人口第六類保險對象健保費;每人每月826元。
(二)無職業榮民之眷屬健保費:每人每月413元。
 

 ◆ 本人的健保卡遺失或損壞不堪使用或變更資料,可以在區公所換發嗎?

健保卡不能使用需至健保署申請換發。區公所可受理申請,但無法現場製卡換發,申請人至郵局繳交工本費後,統一由健保局製卡寄送。或於手機下載健保快易通APP,透過健保快易通APP的「行動櫃檯」,申請補發健保卡。
行政院衛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南區業務組
‧地址:70006 台南市中西區公園路96號
‧電話: 06-2245678  06-2245678
‧傳真: 06-2244292  06-2244292

 

◆ 年齡已屆65歲,能否免繳健保費?
健保不論年齡均需繳納健保費。
但如果符合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健保補助條件,可減免或免繳交健保費,由市政府補助。
補助條件:
一、年滿65歲領有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領有低收入戶者
三、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1. 輕度-保費全額減免四分之一
  2. 中度-保費全額減免一半
  3. 重度及極重度-保費全部減免。

 

◆ 如何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得省略」。(1.申請人及其配偶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3.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4.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4.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5.申報撫養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2. 列計人口財產、稅籍及所得稅查詢清單,可委託由本所代為申請(若自行申請時需攜帶全戶人口身分證及印章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
  3. 申請人印章
  4. 滿15歲者需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需加蓋該學期註冊章)
  5. 安定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其他佐證資料如:

  1.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 最近1年內薪資證明
  3. 主張「失業者」須附失業證明(或最近月份國民年金繳費單或勞保退保明細表)切結書(簽章)。

 

◆ 目前無職業,全民健保應如何加保?

(一) 已婚:請依附配偶或有工作之子女投保。
(二) 未滿二十歲:請依附父母投保。年滿二十歲:在學請依附父母親投保。
(三) 已滿二十歲:請持前投保單位之轉出申報表影本、戶口名簿正本、身分證及私章,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手續‧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選擇依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

  1.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
  3. 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重大傷病且無職業。
  4. 應屆畢業自當學年度終了日起一年內無職業或服義務役或替代者,自退伍日起一年內且無職業。

 

◆ 什麼是「中斷投保」?要如何補辦中斷?

(一) 凡符合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資格者,一律都要依規定加保。如果加保後因轉換工作、身分變更、地址遷移……等原因,曾經有一段時日未加入全民健保,也沒有繳納健保費,造成投保紀錄不銜接,即為中斷投保。
(二) 中斷期間應以適當身分洽所屬投保單位補辦投保手續及補繳保險費(例如中斷投保期間您是公司、行號、機關員工應回到服務單位補辦手續)。
(三) 或於接到本局寄發之「中斷投保保險費通知單暨繳款單」時,於寬限期滿前持該單至金融機構照額繳納,即完成補辦中斷投保手續。

 

◆ 出國留學的學生或長期出國人員,健保是否可以辦理停保?

保險對象如果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可以於出國前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或辦理停保手續。
(一) 選擇繼續參加健保,應繳納健保保險費,在國外發生緊急傷病或分娩時,可檢具醫療費用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於門(急)診治療當天或出院當天起算六個月內向投保單位所屬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二) 選擇辦理停保者,在停保期間不需繳交健保保險費,所以也不能享有健保的醫療給付。於回國後再辦理復保手續,但是出國未滿六個月即回國者, 應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保險費。

  

◆ 大陸配偶來台可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嗎?

依現行健保法規定,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事由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滿六個月起,應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但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不受在臺居住滿六個月之限制,自受僱之日起在工作單位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連續在臺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

 

◆ 如何申請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

(一)申請資格:

  1.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2. 最近一年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利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家庭。
  3.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4.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二)應備文件:

  1. 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印章及身分證正本(父母雙方或監護人)。
  3.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父母一方或受補助兒童)。
  4. 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無者免附)。

 

 ◆ 預防老人走失,應如何申請愛心手鍊?

(一)申請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0歲以上且有走失之虞者。
(二)需備文件:

  1. 申請書乙份。
  2. 當事人身分證影本。
  3. 1位家屬聯絡人之身分證影本及2組電話號碼。

(三)申請地點:備妥以上文件向社會局或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農業業務Q&A  

◆休耕申報期間及資格為何?
休耕申報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一次申報二個期作。6月1日至6月30日可補申報或修改第二期作種植作物。符合申報資格者有民國83至92年間(一)有稻作證明者(二)有種植甘蔗交台糖之證明(三)有交農會玉米或高梁之證明(四)有參加過休耕者。

 

 

◆休耕申報應備證件為何?
請農民攜帶基本農戶資料卡,印章,基期年申請核准有案之證明至本所填報申請書。

 

 

◆每年一、二期休耕轉作期間為何?
第1期休耕轉作期間為每年2月15日至6月15日,第二期休耕轉作期間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請問休耕申報綠肥作物及翻耕的補助分別為何?
種植綠肥作物如田菁等一公頃補助45000元,翻耕一公頃補助34000元,另種植臺南市地區特產作物每一公頃補助24000元。

 

  

◆ 參加輪作或休耕田區如申報不實或經抽覆查不合格者,有何罰則?
該筆耕地取消1次辦理本計畫各項保價收購及獎勵與直接給付之資格。

 

 

◆農業機械使用證申請須檢附什麼附件?
農機所有人申請農機使用證時,應填具登記表,並檢附農機來源證明(原出廠證明或統一發票影本),農地所有權狀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印章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課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應檢附什麼相關證件及流程? 
 (一)最近一個月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二)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課辦理,經農業課排定會勘日期至現場會勘後無違規之使用情事後核發證明。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行政規費如何收取?
行政規費之計算每件新台幣500元,每增加壹筆增收新台幣200元。

 

 

◆非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所需文件為何?
(一)最近一個月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二)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需先至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1條之證明文件後,再至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農業課辦理。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要件為何?
在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其土地登記簿登記為建、雜、祀、鐵、公、墓、線、道、堤等地目,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排水等農業使用之土地,且位於下列範圍內者:(一)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不能建築區。(二)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峻及依法限制建築區。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時,如發現農地上有農業設施,應如何處理?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8之1條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在農發條例92年1月13日修正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45平方公尺,250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需至區公所農業課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

 

兵役業務Q&A

 

◆ 入伍新兵於何種情形下可申請戶籍地分發?
一、凡入伍之新兵,兄弟二人同時在營,均未在戶籍地服役,其中一人可申請戶籍地服役,檢具兄(弟)在外地服役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於入伍後向新訓中心申請優先按戶籍地抽籤分發。
二、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全戶籍謄本向新訓中心申請優先按戶籍抽籤分發。
三、父母、兄弟姊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檢具因公死亡證明文件、全戶戶籍謄本向新訓中心申請優  先按戶籍地抽籤分發。

 

 

◆ 後備軍人具備何種條件可申請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五款緩召?
一、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年逾60歲或死亡者。
二、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檢具本人身分證、印章、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 辦理歸鄉報到應檢具那些證件?
應攜帶服役單位所發離營證件(退伍令、停役令)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本人身分證等證明文件。

 

 

◆ 退伍令遺失申請補發,須準備何種證件?
退伍令遺失應備妥下列證件:
一、本人身分證
二、本人印章

 

請向權責單位為臺南市後備指揮部、地址為台南市長榮路五段393號,電話: (06)2814530  (06)2814530 ,傳真: (06)2514193  (06)2514193 ,申請約一至三個工作天。

 

 

◆役男經過徵兵檢查後體位有何區分?
役男經徵兵檢查評定為:
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役。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
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
四、難以判定體位者,為經役男體格檢查排定專科檢查後所判定之體位於一定期間後應再補行該項次體格檢查一次,判定其體位。 

 

 

◆中華民國男子應在十九歲時接受徵兵處理善盡服兵役的義務嗎?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除役年齡,不在此限。役齡男子(簡稱役男)應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及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

 

 

◆役男應於何時參加徵兵檢查之體檢?
當年6月應屆畢業役男1~4月辦理。
未在學役男及無升學意願役男隨到隨辦。

 

 

◆役男不能返回戶籍地接受徵兵檢查時,應如何處理?
﹝一)役男寄居他縣(市)就業、就學,於接獲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徵兵檢查通知書時,不能返回戶籍地受檢者,得檢具徵兵檢查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彩色半身脫帽相片四張,逕向寄居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代檢。(二)寄居役男受檢後,檢查醫院會將代檢役男之徵兵檢查通知書及體格檢查表三份,於十四日內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判定體位。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體位若有變更,如何申請改判體位或複檢?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入營前),對判定之體位認為有疑義或變更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
一、《公費複檢》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報請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轉報市政府審核,准予複檢者,即送複檢醫院複檢,並由徵兵檢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二、《自費複檢》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由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轉報市政府轉送徵兵檢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前一、二項方式申請改判體位,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不得再以同原因申請改判體位。但身高、體重二項不得申請複檢,應於接獲徵集令後入營前檢具醫療機構之證明文件辦理延期徵集入營,轉報市政府辦理主動複檢。

 

 

◆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申請延期徵集入營之條件為何?
『徵兵規則』第二十八條有關延期徵集入營之相關條件:第二十八條 應徵役男在收受徵集令後,徵集入營前,合於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如附件)所列原因者,得由本人或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役男緩徵與延期徵集入營有何不同?
一、緩徵: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二、延期徵集入營:符合徵兵規則「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之附表規定者。

 

 

◆役男因家庭因素可否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四)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
(六)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常備兵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能否申請提前退伍?
一、常備兵在營服役期間,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申請提前退伍,符合下列認定標準之一者,得申請提前退伍:
(一)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發生死亡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可予照顧之家屬者。
(二)常備兵入營後,其家屬賴以居住或生產之房屋、土地,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全部毀損,非本人無法維持家屬生活者。
(三)常備兵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役期間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四)常備兵家屬年齡均屬七十歲以上或十五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二、符合前述規定者,可由常備兵家屬填具申請書及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各二份,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隸屬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有兄弟二人以上在營服義務役時,以較接近退伍日期者申請為準。

 

 

◆替代役役男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因其他特殊事故可否申請提前退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且均無工作收入,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四)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
(六)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殘以上之傷殘,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

 

 

◆服常備兵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優先分發戶籍地服役:
 (一)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二)兄弟二人(含以上)先、後入營,其身分不論為、士或兵,已入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不限軍種),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
申請程序:
 (一)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1.當事人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4.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二)由當事人向新訓中心提出申請,並由新訓中心審核後,依總(司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額,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
二、申請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條件:
 (一)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士、兵。
 (二)兄弟二人 ( 含以上 ) 已同時在營,不論其身分為官、士或兵,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不限軍種),得由一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含)以上。
 (三)父母、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因公死亡」之在營官、士、兵(以一人申請為限)。
 (四)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申請提前退伍,不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者,由各總(司令)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
申請程序 :
 (一)以上申請均以一人為限,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1.當事人申請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第一、二款申請者: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4.第一款申請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5.第三款項申請者: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二)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申請,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層級總(司令)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惟所調之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如無適缺,可保留其申請資格,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三)第四款申請者,由總(司令)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

 

 

 ◆服兵役役男家屬有那些照顧或扶助?
依『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之規定:
一、列級役男家屬享有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之扶助。
二、列級役男之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三、列級役男之配偶、直系血親及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列級役男之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得申請『急難慰助金』。
以上二、三、四項之救濟,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

 

 

◆不能維持生活之列級役男家屬其健保及醫療之補助為何?
一、健保費:核列甲級家屬由戶籍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主動列冊,給予健保費。
二、醫療費:核列甲、乙、丙級家屬應自付之醫療費,除全民健保不給付者外,憑醫院繳費收據,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助。
註:甲級為全家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百分之十者,乙級為未達百分之七十者,丙級為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而未達標準者;健保費、醫療費之申請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所謂列級役男家屬,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一、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二、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三、所定一定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1、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2、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不列入。〉

 

 

◆後備軍人應接受那些召集?
後備軍人應受下列五種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第二十八條規定,點閱召集『於退伍後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

 

 

◆後備軍人收到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令後,遇有事故如何處置?
一、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二、上逑人員請於受領召集令後,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具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申靖。
三、應召員報到途中發生事故(疾病、車禍、或不抗拒事實),無法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報到時,應向當地憲警機關、醫療機構、交通運輸事業機構申請證明(請先以電話向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召訓單位報備),再向召訓單位報到。

 

 

◆後備軍人緩召規定及申請為何?
一、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同父兄弟者。
    2.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3.有同父兄弟,均未滿二十歲者。
    4.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二、緩召之申請:前項之(四)(五)兩款之申請應向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初次申請應備證件:
    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謄本)。
    2.切結保證書。
    3.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家屬、殘廢痼疾證明、學生在學證明)。
    4.本人印章、身分證、退伍令。
(二)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五款《獨子緩召》:
    1.後備軍人應具備條件:
     (1)無同父兄弟。
     (2)生父年逾六十歲或死亡。
     (3)本人須年滿三十歲。
    2.初次申請應備證件:
     (1)現戶全部戶籍謄本(含生父之戶籍謄本)。
     (2)切結保證書。
     (3)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本人印章、身分證、退伍令。
(三)年度緩召申請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補辦(申請延長時效之手續同初次申請)。

 

 

◆後備軍人如因患嚴重痼疾、傷害或其他原因,致身體一部分成殘不堪服役者,如何申請轉免役?複檢要不要付費?
一、後備軍人應攜帶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兵役用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乙份、國民身分證、退伍證件、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及本人私章,向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
二、後備軍人辦理轉免役體格複檢時,凡持兵役用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或內政部指定之五十三家役男徵兵體檢醫院及七家役男複檢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者,均予以判體位;另配合「全民健保」政策,後備軍人轉免役體格複檢者,所需醫療器材相關醫事費用由當事人自行負擔。對複檢人員經通知後「無故未到檢」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六條規定逕判為「常備乙等體位」,依法仍接受各項召集。

 

 

◆後備軍人退伍令、替代役退役證明書、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及免禁役證明書遺失,如何辦理申請補發?
一、後備軍人退伍令遺失者:應備
 1.本人私章、身分證,
 2.代申請人私章、身分證,逕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辦。(本市後備指揮部服務中心地址:本市長榮路五段三九三號)
二、替代役退役證明書、國民兵身分證明書及免禁役證明書遺失者:應備
 1.本人私章、身分證。
 2.代申請人私章、身分證,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辦。

 

 

◆如何與國防部暨所屬單位駐地聯絡?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駐地郵政信箱聯絡電話如下: 1.國防部人力司(駐地:台北)台北市文山區萬壽路36號 02-29373247 2.陸軍總部人事署(駐地:桃園龍潭)桃園龍潭郵政91004號 03-4896327 3.海軍總部人事署(駐地:台北)台北大直郵政90151附3號 02-25338222 4.空軍總部人事署(駐地:台北)台北郵政90251附5號 02-27514024 5.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駐地:台北)台北郵政90411附3號(博愛路172號) 02-23146335 6.後備九○一旅(駐地:宜蘭金六結)宜蘭金六結郵政90709號  03-9324210  03-9324210 (駐地:花蓮北埔)花蓮北埔郵政90709附51號(五營)038-269812 7.後備九○二旅(駐地:台中成功嶺)台中成功嶺郵政90731號  04-23359574  04-23359574 (駐地:頭份斗煥坪)頭份斗煥坪郵政90731附51號(五營)037-681320 8.後備九○三旅(駐地:新竹關西)新竹關西郵政90732號  03-5887020  03-5887020 (駐地:頭份斗煥坪)頭份斗煥坪郵政90732附41號(四營) 037-683931  037-683931 頭份斗煥坪郵政90732附51號(五營)037-680537 9.後備九○四旅(駐地:台中成功嶺)台中成功嶺郵政90734號 04-23363386 10後備九○五旅(駐地:台中成功嶺)台中成功嶺郵政90716號 04-23365946 11後備九○六旅(駐地:嘉義中坑)嘉義大林郵政90749號 05-2952120 12後備九○七旅(駐地:台南官田)台南官田郵政90740號 06-6902333 (駐地:台東太平)台東太平郵政90720附51號(五營)089-383921 13後備九○八旅(駐地:台南大內)台南大內郵政90743號  06-5765155  06-5765155 (駐地:台南新中)台南新中郵政90743附41號(四營) 06-6902524  06-6902524 台南新中郵政90743附51號(五營)06-5765155 14後備九二六旅(駐地:屏東龍泉)屏東龍泉郵政90219號 08-7701416 15海軍新兵訓練中心(駐地:高雄左營)高雄左營郵政90239號  07-5872317  07-5872317

 

 建設業務Q&A 

 

◆請問路燈故障要如何報修?
答:打本所電話報修或者上網申請即可,我們將通知廠商前往處理。
   聯絡電話:06-5921116 轉272 洽農業及建設課辦理。

 

 

◆請問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檢具什麼證件?
答:請人填具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書」至各區公所交件並繳費後,即完成申請程序。規費計算方式為一筆地號新台幣20 元,每多申請1 份多加20 元。

 

 

◆問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可以跨區申請嗎?
答:可以,申請人只要就近向臺南市任一區公所提出申請即可,申請人如果不方便也可以申請跨區領件。

 

圖書館業務Q&A 

 

◆辦理圖書館借閱證,需要費用嗎?
答:第一次辦理借閱證完全免費。遺失借閱證辦理補證時,須繳工本費50元。

 

 

◆小朋友沒有身分證,要辦理借閱證時要帶什麼證件?
答: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得由父母或監護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代為辦理。

 

 

◆不是住在台南市的民眾可以辦理借閱證嗎?
答:可以的。只要準備身分證或駕駛執照一樣可以辦理借閱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