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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要如何聲請調解呢?

答:請攜帶身分證、相對人通訊地址,檢附相關資料:

如交通事故請攜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現場圖等;如債務糾紛之借據、本票;租賃糾紛之租賃契約書等。

 請選擇申辦方式如下:

一、親自至本所調解會聲請,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填寫資料後提出聲請,擇期進行調解。

※車禍案件可請交通事故處理單位轉介調解。

※第二次調解案件可電話申請。06-5921116轉112、115

二、線上申請:於臺南市各區調解案件聲請平台聲請(http://easy.tainan.gov.tw/)   

申辦注意事項:

1.未滿18歲之當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及出席調解。

2.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調解委員會索取或於本所網站下載。

3.調解當日因颱風或天然災害因素致宣布停止上班者,該場調解停辦,由調解 委員會另行通知擇期辦理。

 

二、請問什麼事情都可以聲請調解嗎?

答:民事事件、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均可申請調解

 (一)一般民事事件均可調解,但以下民事事件不可調解:

     1. 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等。

     2. 違背強制或禁止的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如買良為娼、設賭場等。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及禁治產宣告等事項。

     4. 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5. 聲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的利息者。

     6.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7. 關於畸零地糾紛。

     8. 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二)刑事事件:以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為限。

申辦注意事項: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三、我住在安定區,之前發生車禍,請問我可以直接向安定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嗎?

答:以下情形可以向本區調解會聲請調解

  1.兩造均居住在安定區。

  2.車禍發生地點在安定區。

    例外:如車禍僅為車損而無人受傷,須向對造人居住所所在地調解委員會聲請。

  3.兩造合意由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四、請問我聲請調解後,何時可以開始調解?

答:

  1.自受理當事人聲請之日起15日內召開調解。但當事人聲請延期者,得延長10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5條)。

  2.如有需儘速調解之情形,雙方約定且經本區調解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請問調解通知書有無強制當事人到調解會調解之效力?

答:

  1. 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故調解委員會無法強制當事人一定到場調解。

  2.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六、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可否旁聽?

答:

  1.未得雙方當事人及調解委員同意前,原則上調解案件進行中,非當事人不可旁聽。(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第二項)

  2.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7條)

  3.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解委員會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調解委員會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8條)

 

七、請問調解有什麼功用(調解的效力)? 

答:

  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八、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要如何救濟?

答:

  1.因當事人聲請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2.法院移付而成立之民事調解,經核定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續行訴訟程序。

 

九、請問安定區有沒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服務時間:每月3次,表訂日期可能因律師出庭或參加會議等因素而變更

原則於每月第1.2.3週星期三上午9:00至11:00,受理登記諮詢服務時間至10: 30,逾時不候。

服務地點:安定區公所調解室

服務方式:

■當面諮詢為原則,民眾須攜帶相關資料親自到場洽詢。

■現場排隊:依先來後到順續辦理登記後始受理諮詢,每人諮詢時間以15分鐘為限。

其他說明:

■法律諮詢服務由區公所請執業律師為民眾解答法律疑難,本服務完全免費,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服務日期如有異動,公告於本所公告欄及電子字幕跑馬燈。 歡迎來電洽詢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日期 06-5921116#1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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