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調解會簡介

本區調解委員會係由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組成,調解委員計13名,為區民排解紛爭,化干戈為玉帛,歡迎多加利用。第4屆調解委員名冊

■地址:台南市安定區安定里59號

■電話:06-5921116傳真號碼:06-5924574

■上班時間:每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調解時間:週二、週四,不受理未經本會通知,雙方臨時自約前來調解之事件。 

◆ 調解事項:

一、民事事件: 債務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民事事件。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普通傷害、過失傷害、公然侮辱、毀謗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備註: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者屬刑事事件,無人員傷亡者屬民事事件。

※以下之民事事件不得要求調解:

一、離婚、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監護權、收養、繼承權拋棄等。

二、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暴利行為之事項。

三、死亡宣告、監護之宣告、輔助之宣告、假扣押、假處分、公證等。

四、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爭執土地地界所在、土地分割、設定抵押權、動產質權設定等。

五、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六、得調解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七、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 調解事件之管轄:(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

三,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四、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聲請調解方式:

一、親自至本所調解會聲請,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填寫資料後提出聲請,擇期進行調解。

※車禍案件可請交通事故處理單位轉介調解。

※第二次調解案件可電話申請。06-5921116轉112、115

二、線上申請:於臺南市各區調解案件聲請平台聲請http://easy.tainan.gov.tw/

◆ 調解流程

 受理→通知(由本會以郵件通知當事人)→進行調解→如調解成立→送法院核定→結案(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 調解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28條)

一、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四、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
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五、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 調解應備證件

■ 應備證件: 

一、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如為公司行號請攜帶:公司營利事登記證影本、大、小印章,負責人身分證)

二、當事人未滿18歲,需附法定代理人(父、母)身分證、印章、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須提供法院裁定書。

三、委任書:委託他人出席調解,請受任人攜帶委任書、委任人及受任人身分證及印章。

四、其他證明文件資料(視調解糾紛型態而異,下列事項僅供參考)

(一)交通事故:事故登記聯單、行車執照、支出憑證、診斷書、醫療收據、道路交通事故車禍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房屋租賃糾紛:房租契約書影本。

(三)債務糾紛:本票、支票、借據等。

(四)土地糾紛: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複丈成果圖。

◆ 調解日因颱風放假,本會因應處置作為

一、調解當日因颱風或天然災害因素致公布停止上班者,原訂調解期日之調解取消,本會將「另擇他日」進行調解,並再行寄發調解通知書。

二、上述所稱公佈停止上班,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公告為準。

◆ 調解民眾行動不便之措施

調解當事人如行動不便無法上樓,可告知本會安排於一樓調解場地調解。

區公所備有輕便輪椅,有需要民眾歡迎使用。

◆ 申請原(新)住民調解委員協助服務

具原住民、新住民身分市民,可於聲請調解時告知欲申請原(新)住民調解委員協助服務。目前本市新住民調解委員國藉為越南籍及中國籍。

 ◆ 法律諮詢的服務時間及方式

※服務時間:每月3次,表訂日期可能因律師出庭或參加會議等因素而變更

每月第1.2.3週星期三上午9:00至11:00,受理登記諮詢服務時間至10: 30,逾時不候。

服務地點:安定區公所調解室

服務方式:

■當面諮詢為原則,民眾須攜帶相關資料親自到場洽詢。

■現場排隊:依先來後到順續辦理登記後始受理諮詢,每人諮詢時間以15分鐘為限。

其他說明:

■法律諮詢服務由區公所請執業律師為民眾解答法律疑難,本服務完全免費,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服務日期如有異動,公告於本所公告欄及電子字幕跑馬燈。 歡迎來電洽詢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日期 06-5921116#112、115

安定區114年1月-6月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 停車資訊

安定區公所西側收費路外停車場

停車格位數:小型車83席(含身障專用2席、親子車位2席、電動汽車充電專用4席)

收費時間:08:00~20:00

收費方式:計次收費、小型車30元/6小時1次

※調解室外停車地點為開單熱區,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