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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作業流程表

【辦理時限】隨到隨辦

【承辦單位】農業及建設課

【申辦流程】如標準作業流程

【受理時間】正常上班日(上午8:00~中午12:00,下午1:00~5:00)

【申請資格】一般民眾

【應備證件】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經營計畫。

 三、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五、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七、以上文件請各準備3份,其中1份正本、2份副本。

 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應敘明作物種類、生產週期、預估產量及行銷通路等。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六、現有農機具名稱及其數量。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汙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十一、申請設施無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理由。(申請土地位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申請設施為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 施等方需敘明本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