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證申請準備:
1.農機來源證明:
(1)未曾登記者:出廠(銷售)證明或(及)統一發票。
(2)年代久遠且無出廠證明、未曾在任意公所登記、繳銷證明遺失:里長證明書。
(3)該機原已在任一公所有申請使用證者,得請原登記公所逕移轉至本所新使用人名下,或開立繳銷證明。1.農機來源證明─出廠(銷售)證明或(及)統一發票、或里長證明書。
2.身分證。
3.印章。
二、換證申請準備:
1.到期之農機使用證。
2.身分證。
3.印章。
三、農機用油免營業稅已改採每年元月1日歸零後系統重新發給免稅油量,加油請攜帶身分證及農機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