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即日起至111年10月5日(星期三)前,檢附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對象(詳請下載須知查閱) : 本須知所稱原住民學生,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 ,且為國內大專校院以下學校之在籍學生。
並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申請資格及方式: 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 ,符合申請資格者請於期限內,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文件至申請學生本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
! 注意事項
請務必使用110學年度第 2 學期專用申請表及附件,勿延續使用上一期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