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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預定於114年5月起全面上路,請位於非都市土地之未合法宗教建築儘速依現行法令規定完成土地及建物合法化,以維護貴宮廟之權益。

一、按國土計畫法預定於114年5月起全面上路,依該法第23條規定,屆時除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之範圍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外,現行非都市土地將由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進行管制,據該署目前規劃方向,既有合法之宗教建築所坐落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不妨礙國土保育保安及農業生產環境,納入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系統之備註欄位註記者,國土計畫法全面上路後,基於權利保障原則,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且屬「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範圍內繼續使用,並得增建、改建或重建。
鑑於一般農業區農業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業用地及其他非屬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非都市土地仍有依現行法令變更作宗教建築使用之可能,爰請位於上開類型土地之未合法宗教建築儘速依現行法令規定完成土地及建物合法化,以維護權益。
二、檢附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內政部來函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