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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掛牌宣導

111年11月30日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電動自行車正式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規定年滿14歲才能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且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並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