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申報契作戰略作物:得變更為轉作地方特色作物(下稱轉作)或其他契作戰略作物。耕作期間結束日須晚於本年11月15日。
2.原申報轉作地方特色作物或自行復耕:
(1)改種其他地方特色作物或自行復耕作物,不用變更,得不限作物成活率,惟仍需以適當方式種植、妥善田間管理及雜草、病蟲害等防治維護。
(2)改種植契作作物者:附契約書、耕作期間結束日須晚於本年11月15日,且依原規定勘查認定標準及繳交(售)數量規定。
3.選擇不繼續耕作者:得變更為翻耕措施(不得變更為綠肥措施),唯一年僅得申報一次休耕,上半年已是休耕者不得改為翻耕。
4.不變更者且已種植:如2.(1)不限成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