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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境內尚未完成申報納管之既有水井所有人補辦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

為利無法於原期限申報水井納管之民眾補辦申報納管及複查作業,水利局再次開放水井納管補報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止(4個月)。
未於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之水井,水利局得依水利法第93條之4規定按次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依同法第93條規定,擅行取水者得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惠請尚未申報之民眾儘速依公告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