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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作成之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業經憲法法庭公告,請依需要逕至憲法法庭網站瀏覽應用

憲法法庭於111年5月27日就聲請人因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主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即《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判決主文為:「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二、其餘聲請不受理。」

上開聲請案之聲請書及相關文件公告網址為: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38&id=340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