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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於函送市法規至本市議會查照或備查時,應併同檢附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各機關(單位)辦理旨揭作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府法制處辦理市法規發布作業時,於檢送發布令之函文中均有註明主管機關後續應配合辦理事項。

(二)以本府名義發文,並副知本府法制處。

(三)市法規發布後已非草案,應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中各處「草案」文字刪除,並一併調整總說明序文或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之相關敘述。例如:「……爰草擬本辦法草案……。」應調整為「……爰訂定本辦法……。」

(四)函送議會之公文主旨期望語,「請查照」或「請備查」不得誤用,如無法確定用語,請洽本府法制處釐清後,再行發文。

(五)發文前請務必詳加核對附件內容,應避免致生文件前後不一致或誤用版本之情形。

(六)需另行檢送議會法規委員會之紙本份數,屆時請依議會聯繫窗口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