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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出租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為保障市民租賃房屋之安全,臺南市政府消防局依據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管理權人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南市租賃一般住宅場所、租賃學生套房雅房等的租屋市民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若房東仍不設置,可撥打119向消防局或逕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應,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