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本轄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活動暨宣導社會局相關業務福利,得函請本所社會課代為申請社會局補助。 二、申請期間:113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止(全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計畫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其他一般性案件,於活動辦理日14日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補助資格: (一) 須為本轄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 每年依法(含章程)召開法定大會、改選(含報送社會局備查),會務運作正常。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或理、監事會任期屆滿逾期未辦理改選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補助應檢具文件: (一)公文 (二)申請補助計劃書 (三)申請補助切結書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申請人就本補助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公職人員或第3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補助額度:由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 六、不予補助之活動類型:烤肉活動、自強活動、觀摩、休閒娛樂、旅遊、才藝、會員大會、聚餐、協會周年慶、會員慶生會、廟會等單一且以聯誼為主性質之活動。 七、本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社會局是否予以補助,均不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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