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臺南市安定區公所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溯自115年1月9日生效 一、為因應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增訂有關職場霸凌申訴及處理專節,並建構本所健康友善職場環境及辦理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有所依循,又公務人員保障法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爰訂定「臺南市安定區公所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二、檢附「臺南市安定區公所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