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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慰助凱米颱風泡水車輛相關辦法

公告單位

臺南市中西區公所

公告日期

113-08-19

凱米颱風泡水汽機車補助:

汽車受損維修超過2萬元者可補助2萬元,機車受損維修超過2千元者可補助2千元,只要檢具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即可申請補助。
(113.8.15新增微型電動二輪車,惟以已取得合格牌照之車輛才可申請,並比照機車慰助額度每台2,000元。)

 

慰助對象:
領有有效車籍之汽機車行車執照之車輛所有人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之: 
(一)車輛於凱米颱風期間,在本市37個行政區範圍內因淹水嚴重導致車輛泡水致受有損失。 
(二)車輛泡水減損或滅失之價值或維修費用,機車達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以上;汽車達二萬元以上。

 

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 113 年 8 月 30 日下午 5 點止。

 

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含行車執照影本、存摺影本—各金融機構皆可)。
(二)車輛泡水證明(照片或影片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
(三)因車輛泡水致生重大損失之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車輛修理之發票、收據或經營業登記汽(機)車維修業證明因泡水而減損價值等證明文件(維修之發票或收據需繳交正本)。
2. 車輛報廢之證明文件。
3. 轉賣車輛之契約書、過戶等並載明泡水事實之證明文件。
4. 經國稅局認定核發有關車輛因凱米颱風期間減損價值之綜合所得稅核定災害損失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車輛於凱米颱風期間泡水受損所在地之區公所。

 

慰助金額:
(一) 汽車:二萬元。 
(二) 機車:二千元。

 

洽詢電話:
本所經建課張小姐06-2267151分機352
交通局裁決中心06-2600622

 

*問答集詳見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