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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

公告單位

臺南市中西區公所

公告日期

109-01-31

臺南市政府文化資產審議會旁聽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落實民眾參與文化資產之審議作業,並維護會場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召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時,相關個人、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旁聽本會議。
三、本府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告本會議資訊時,應一併公告當次會議旁聽申請文件;申請旁聽本會議者,應依該旁聽申請文件所載之 受理時間、受理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旁聽經核准者,會議當天應憑身分證件入場。
四、本會議旁聽之總人數以二十人為原則。
本府得依申請人意見之代表性及申請送達之時間順序,准許其旁聽。
五、旁聽人員應於本會議擇定之旁聽室,本府工作人員安排之其他適當地點 (以下簡稱旁聽區) 旁聽。
六、旁聽人員登記發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至遲應於本會議開始前一小時提出申請,以便安排發言順序;時提出者,得不受理。
(二)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無法於第一次會議完成決議時,其後舉行之同項會議不再受理旁聽人員登記發言。但旁聽人員仍得旁聽,如有意見得以書面表達。但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審議案件,每人表達意見以三分鐘為限,並以發言一次為原則;發言者若為單位或團體,以遴派一名代表發言為原則,且每位代表發言時間以三分鐘為限。必要時得協調不同意見代表登記發言並限制發言人數。
(四)每一審議案件表達意見之總時間,以三十分鐘為原則。但主席得視會議情形調整發言時間。
(五)發言者依本會議工作人員安排之發言順序及座次,會場表達意見。
(六)意見表達應就本會議之審議案件為之,並提供該意見之書面資料。
(七)登記發言之旁聽人員,未及於會場表達意見者,得另提書面意見送達本府。
七、旁聽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攜帶廣播設備、棍棒、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禁止攜帶無線麥克風或其他妨礙會議進行之物品。
(三)禁止吸煙,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靜音。
(四)不得於會場內大聲喧鬧、鼓譟或其他干擾本會議進行之行為。
(五)本會議進行委員決議時,旁聽人員均應離開會場。但經全體出席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旁聽人員違反第七點規定、妨礙會議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主席得終止其旁聽,命其離開會場及旁聽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