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辦理登記之候選人,雖非屬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惟為保障員工權益,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所僱用之全部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如未成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仍應為符合就業保險法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之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候選人如欲向勞保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並獲致薪資報酬之工作人員加保,可檢具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登記為候選人之公文」等文件辦理加保手續。至於未支薪之志工人員,則非屬可投保對象。又受僱勞工加保後,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僱傭關係消滅時,候選人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自投票日起十日內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由勞保局自投票日起第十日逕予退保。
如為現任公職人員(如議員等)競選連任者,仍得以原成立之投保單位,為所僱用競選工作人員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不須另新成立投保單位。又競選工作人員如另有受僱其他單位且已參加就業保險者,則得擇一參加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