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09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條及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本市各區公所每二年評估檢討修正之區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十條規定,經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再函報臺南市政府備查。本所已於111年10月20日召開本區下半年度災害防救會報核定最新修正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並經臺南市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函覆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