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券發放方式:
(一)統一發放:98年1月18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在各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設置之消費券發放所發放(中西區設置48處發放所)。
(二)個別領取:自98年2月7日下午1時30分起至98年4月30日止,前往各指定郵局領取,並依郵局營業時間辦理領取。
二、消費券領取方式:
(一)親自領取:請攜帶1.領取通知單2.本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3.印章。
(二)委託領取:請攜帶1.委託人領取通知單、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及印章2.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3.委託書(需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三)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取。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請攜帶1.領取通知單2.身分證明文件3.印章4.戶口名簿5.未成年人的身分證明(未領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三、消費券領取的截止日期:98年4月30日,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領取後不管遺失、毀損或其他原因,均不再補發。
四、消費券發放金額為新台幣3600元,面額為500元券6張、200元券3張。
五、消費券使用期間:98年1月18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
六、消費券兌領期限:最後期限為98年10月31日。
七、消費券諮詢服務:
(一)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883600。
(二)服務網址:http://info.gio.gov.tw。
(三)手機用付費專線:02-4123600。
(四)諮詢服務時間:98年1月5日至98年9月30日,每日上午8時至晚上10時,週末及國定假日照常提供諮詢服務。(五)內政部網站:網址:http://3600.moi.gov.tw。
八、消費券為有價證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消費券,行使偽造、變造消費券或其他不法行為,依刑法相關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