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人民對政府機關請求國家賠償之處理,區公所日前(15日)成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黎區長於11月17日晚間邀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全體委員在阿霞飯店餐敘,並致送委員聘書,感謝委員在區政服務工作的參與。
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共9人,由區公所主管兼任委員3人及市府消保官兼任委員與外聘委員5人組成,除由主任秘書陳勝楠兼任召集人外,區公所民政課長孔慶瑤、經建課長郎勝富兼任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並聘請具法律專長的臺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傅然煇擔任兼任委員,同時遴聘5位具法律專長的專家或學者擔任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分別為律師何冠慧、林瑞成、陳明義及臺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邱美月與法律事務所法制主任蕭舜仁等5位。
國家賠償法依憲法24條制定,就公務員執行職務或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及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也就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規範求償權行使,由賠償義務機關審慎認定處理。國家賠償法透過立法規範提供人民的保護與救濟管道,並督促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要依法行政、依法負責,以建立法治政治與責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