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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申請

應備證件

1.國民身分證(未滿14歲者請備戶口名簿)、印章、申請人3個月內1吋半身彩色照片3張,委託辦理者需加附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初次申請者免附)。
3.請向社會課領取鑑定表填寫,再前往醫院辦理鑑定事宜。

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注意事項經鑑定未達標準再次申請、新增鑑定類別、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屆期自行申請變更,需檢附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更新時間1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