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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上路-最低工資法完善最低工資制度

《最低工資法》於112年12月27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法案重點除明訂最低工資審議制度如審議參採指標、完備議決與核定程序、行政院退回之重審機制並建立跨領域研究小組先行評估機制等外,並明定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倘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地方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元。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為與基本工資制度順利接軌,於最低工資公告實施前,仍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數額,且首次訂定之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因此,現行勞雇雙方所議定的工資仍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即月薪27,470元、時薪183元),在此呼籲雇主朋友仍應留意,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