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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請:應於童工提供勞務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寄至本局

二、應備文件:(請詳閱「聘僱未滿15歲應檢附文件一覽表」,所有文件請雙面列印

  1. 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蓋大小章)(本局可下載,內含:(1)法代同意書、(2)學校同意書-蓋學校關防、(3)工時表-敘明工作及休息時段、蓋大小章)
  2. 童工申報名冊 (蓋大小章)(本局可下載)
  3. 雇主之身分證影本 (蓋大小章)
  4. 商工登記證明及特許事業許可證等文件影本 (蓋大小章)
  5. 童工之健保卡影本、最新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6.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證影本
  7. 學校行事曆
  8. 投保證明文件(蓋大小章)(如未檢附,應於童工開始提供勞務10日內送本局備查)
  9. 其他:劇本或場景照(蓋大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