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新式戶口名簿。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申請人及家戶內應計人口之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之存摺。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如:死亡證明、家暴被害人聲請相關申請表、學生證影本、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營證明或軍人身份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