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 內政部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佈。
項目區分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被人檢舉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依據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依據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備註: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