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私立企業應該要進用幾名身心障礙者才符合法律規範呢?
A1: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私立企業勞保人數當月超過67名(含),需進用一位身心障礙者,並不得低於1%,但小數點直接刪除,換言之,若企業員工總人數為67-199人,則需聘用1名身心障礙者,200-299名需聘用2名身心障礙者,以此類推。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Q2:公立單位應該要進用幾名身心障礙者才符合法律規範呢?
A2:依身權法第38條規定,公立單位公保加勞保人數當月超過34名(含),需進用一位身心障礙者,並不得低於3%,但小數點直接刪除,換言之,若單位員工總人數為34-66人,則需聘用1名身心障礙者;67-99人則需聘用2名身心障礙者,以此類推。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Q3:員工總人數會計入那些人?進用的是部分工時勞工,那這樣員工總人數可以依比例變成0.5嗎?
A3:進用的員工原則上會依不同情況來計入員工總人數:
狀況一:若進用的是1名非身心障礙員工,無論薪資多少、工時多少,只要當月1日有在公司加保,都會計入1名員工總人數。
狀況二:若進用的是1名身心障礙員工,為「全時」且「達基本工資」,只要當月1日有在公司加保,即會計入1名員工總人數。
狀況三:若進用的是1名身心障礙員工,但為「部分工時」而「未達基本工資」,此時不會計入員工總人數。
狀況四:若進用的是2名身心障礙員工,皆為「部分工時」並「未達基本工資,但達基本工資的1/2」,且都是當月1日進用在公司有加保,此時2名身心障礙員工依身權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員工總人數將併計為1名(同時也會計入身障員工人數喔,請看Q7)。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Q4:公司若無進用身心障礙者勞工,會有罰則嗎?
A4:依身權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之單位,應定期向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繳納金額=未足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計算);另如接獲限期繳納核定書,未依期限完納者,將加徵滯納金(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
另依身權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補充說明:113年基本工資經勞動部公告為27,470元/月
參考法規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2項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參考法規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第2項
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一倍為限。
參考法規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規定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38條第2項規定。
Q5:勞工局如何認定單位或公司有無進用身心障礙員工呢?
A5: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企業總人數跟身心障礙勞工人員皆以「每月1日」為基準,換言之企業新進的身心障礙勞工需要該月1日有加公保或勞保才會計入,反之即下個月才會計入(即4月採計4月1日、5月採計5月1日以此類推)。另外,進用的身心障礙者每月須達基本工資,並有實際提供勞務、確實於單位服務等條件,方得認定為企業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Q6:進用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者在定額進用認定上會有差異嗎?
A6:進用不同障別的身心障礙者在定額進用的認定上「不會」有所差異,但若進用障礙「程度」為重度、極重度的身心障礙員工,則可以加權計算,即每進用1名薪資達基本工資的重度身心障礙勞工可計算為2名;而為了鼓勵企業給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員工機會,若進用的重度身心障礙勞工達基本工資的1/2,則可以計為進用1名。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6項
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Q7:如果所進用的身心障礙勞工未達基本工資,是否完全不採計呢?
A7:倘若企業進用之非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勞工未達基本工資但達基本工資的1/2,則2名前述情況的身心障礙勞工「可併計為1名」,但如果只進用1名,因採計時會刪除小數點,因此會認定為0名即未進用身心障礙者!(同樣若進用3名未達基本工資但達基本工資的1/2非重度以上勞工,則僅計為1名,以此類推)
參考法規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4項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參考法規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4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Q8:進用身心障礙者是否可以給予較低薪資呢?
A8:進用身心障礙者機關(構)對於具有工作能力、資格條件均符合的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原則,給予一般待遇。若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而產能不足的認定,亦是由主管單位所設立的身心障礙者保護委員會評估。
參考法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Q9: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是否有任何獎勵或補貼呢?
A9:為鼓勵私立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本市設有「進用身心障礙者超額獎勵金」,企業每新進用一名「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員工達18個月,可領獎勵金新臺幣30,000元,若企業於半年內超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達5名(實際人數)以上,則可請領獎勵金新臺幣20,000元,詳細可參考本頁下方連結以獲得進一步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