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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孩子讀書問題

  • 發表人:陳小姐
  • 發表時間:110-01-14 18:32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親子訴訟因某些原因沒有去法院用 目前孩子的父親欄位是前夫的 那如果孩子要讀書 把戶籍牽到現任那裡 孩子將來要讀書會影響嗎

目前孩子姓媽媽
想把孩子戶籍牽到現在老公這裡

PS 孩子是跟現任生的但父親欄位是前夫的名字

  • Re:孩子讀書問題
    • 回覆者:戶政事務所-新營戶政事務所
    • 回覆時間:110/1/20 上午 08:22:22

    臺端您好:
    有關您詢問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一案,敬復如下:
    一、按戶籍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二、次按內政部95年12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50184779號函略以:「……有關未成年人之遷徙登記,分述如下:……(二)未成年人之父或母為遷出地(或遷入地)戶長,而遷入地(或遷出地)戶長為第3人時,該父或母得以戶長身分偕同遷入地(或遷出地)戶長(得書面委託)辦理未成年子女之遷徙登記,無須提具配偶之同意書。(三)未成年人之父或母均非戶長,而以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申請時,則除一方有不能行使或授權他方單獨行使之情事外,應由父母共同為之。……」
    三、有關辦理未成年子女遷徙登記之申請方式及應備書證如下:
    (一)以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為申請人: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法定代理人(父、母)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可簽名);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二)以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為申請人:遷出地及遷入地戶口名簿、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可簽名);戶長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四、又未成年婚生子女非經否認之訴勝訴判決確定前,戶籍資料登記之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婚生子女的認定及其否認之訴相關規定,茲臚列如下提供臺端參閱辦理:
    (一)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二)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181日以內或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三)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五、綜上,未成年人遷徙須由法定代理人或遷出地及遷入地戶長辦理;另學齡兒童入學係各轄區公所依學齡兒童名冊及教育局核定之學區,製發入學通知單通知入學。本案因臺端未具體描述所指「影響」及「疑慮」為何?為釐清臺端疑義,請來電洽詢本所業務承辦人林小姐,電話(06)6323470分機138,以提供您正確之申辦須知。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戶政事務所 主任江小芳敬上 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