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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申請須知

  • 申請人
  1.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60日內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出生證明書(需正本)
  • 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均需正本)
  • 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2. 子女從姓約定書,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3.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不辦理出生登記,應俟回國入境後,憑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父或母為中國人,89年2月11日以後在台出生者,憑出生證明辦理)。
  4. 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警察機關之公文書及嬰兒照片查實辦理。
  5. 委託他人申請者,請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6.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7. 出生證明書填寫範例。出生證明書填寫範例
  • 注意事項
  1. 辦理出生登記前,父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或另提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 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第1款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3. 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4. 出生於父母結婚前或結婚未逾181日之子女出生登記,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確認子女身分聲明書。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若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5. 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生育補助資訊

  • 生育補助資訊(連結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育兒資訊專區) 
  • 請領本市生育獎勵金條件(連結至本所生育獎勵金專區)
    本市新生兒於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 新生兒需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2.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3. 符合申請規定者,按產婦生產新生兒之個數,依下列標準發放生育獎勵金:
    • 第1名及第2名:20,000元
    • 第3名及第4名:30,000元
    • 第5名以後: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