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同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 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爰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 若於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民國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 內政部103年11月19日修正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連結至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結婚登記申辦須知
結婚書約(包括證人2人簽章)、雙方國民身分證、雙方戶口名簿、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1張。
-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自102年11月11日起實施)
- 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17時30分;週六:上午8時至12時。
- 非辦公日時間(週六、週日):採「事先預約」方式,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當事人於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請提前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約結婚登記日,受理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預約。內政部另於103年11月19日修正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 臨櫃預約。
- 電話預約:例假日預約結婚登記,請於「3個辦公日」前申請,以利事前聯繫及人力調度服務,如要同時辦理遷入登記,請逕向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預約,點此查詢全國戶政機關通訊資料。
- 線上預約:內政部戶政司網路預約申請 (線上預約不開放預約假日辦理結婚登記,預約假日結婚登記,請以臨櫃或電話方式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