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端您好:
有關您詢問通緝中的夫妻可否辦理離婚1案,敬復如下:
現行辦理離婚方式:
一、兩願離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
之簽名或蓋章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二、法院調(和)解或判決離婚:由當事人之一方提憑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或經法院核定調(和)解離婚筆錄,於30日內向戶政機關登記。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最近2年內所攝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各1張。
二、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或蓋章)或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
書或經法院核定調(和)解離婚筆錄(均須正本)。
三、兩願離婚,必須雙方到場辦理,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判決離婚以判決確定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法院調(和)解離婚以以調(和)解成立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四、戶政規費:
國民身分證換領規費每張50元、戶口名簿換領規費每份30元。
爰相關法令並未規定通緝中不能辦理離婚登記,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承辦人陳昭華小姐,電話(06)6323470聯繫,本所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說明。謝謝。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江小芳敬上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