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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孩子登記問題

  • 發表人:林義雄
  • 發表時間:103-04-16 09:29

[:我現任老婆,我老婆在2013年6月3日與前夫辦理離婚,老婆和我2013年11月28結婚,而我老婆已經在2014年順利產下小孩,我想請問,民法規定,離婚後懷孕,從離婚日那天開始算,受胎到孩子出生要超過302天,孩子登記可以順利填生父是我,,我想請問,老婆離婚日是2013年6月3日,而我們在2013年11月28日結婚,老婆在2014年4月7日產下小孩,,這樣子有超過302天嗎?,如果有超過302日,孩子出生後我是不是不用做親子鑑定,孩子生父就可以填我的姓名,因為做親子鑑定要花2萬元,如果可以不用做親子鑑定我就不用花這筆錢,請幫忙回答和計算我們是否有超過302天。

  • Re:孩子登記問題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臺端您好:
    有關您103年4月16日來信詢問有關孩子出生登記問題1案,
    敬復如下:
    一、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參照臺端所述,依子女出生日期103年4月7日推算受胎期間為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10月9日,此期間臺端配偶如無婚姻關係,且臺端業於2013年11月28日結婚,如該子女確為臺端所生,則可依民法第1064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申報該子女為臺端子女,合先敘明。
    二、依據內政部99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0990022377號函示意旨,有關生父母已結婚,其所生之子女自出生日推算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生父母如對出生證明書所載明之產婦及配偶資料不爭執,亦無反證資料不正確,除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外,應由生父親自申請出生登記,並檢附生父母表明該子女為其子女之書面文件(確認子女身分聲明書)辦理。
    倘若生母為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應並提憑生母受胎期間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
    三、另為臺南市生育獎勵金之發放,新生兒應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記,逾期無法領取生育獎勵金。新生兒之父或母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四、臺端如符合前項生育獎勵金之發放資格條件者,請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檢具以下文件辦理出生登記,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領取。
    1、出生證明書。
    2、子女出生登記從姓約定書(父母於新生兒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 如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已約定子女從姓並由生父母簽名或蓋章者,免附。
    3、戶口名簿、申請人(臺端)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符合生育獎勵金資格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承辦人林素麗小姐,電話(06)6323470聯繫,本所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說明。謝謝。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敬上2014.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