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無法親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之首次申請護照者,得親自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所轄之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人別確認」。己持有舊護照者,則免辦人別確認。
在試辦階段,民眾仍可委託親屬或旅行社申辦,也可到戶政事務所領申請書,由事務所人員核對手寫資料,確認申請人與照片、蓋章後,再將申請文件送到旅行社辦理。
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 「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申請護照。
臺南市轄內戶政事務所自100年3月1日起,提供申請護照申請書「人別確認」的服務。
若您仍有疑問,歡迎上班時間來電本所06-6323470轉分機117,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