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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報戶口

  • 發表人:蔡佩珊
  • 發表時間:106-02-19 14:44

如果沒有跟另一半結婚,那寶寶可以跟爸爸姓嗎?媽媽的戶口在高雄那可以在新營辦寶寶的戶口嗎?還是要回高雄辦才可以?

  • Re:報戶口
    • 回覆者:
    • 回覆時間:

    臺端您好:
    有關您詢問報戶口1案,敬復如下:
    一、依民法第105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民法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條款內容如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2項)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3項)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民法第1059條第4項)
    二、復依民法第1069條之1,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
    三、臺端子女從父姓者,須由新生兒之父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並同時約定該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係由父或母或父母共同擔任,由認領人(生父)提憑認領同意書及子女從姓約定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並備妥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認領之登記。
    四、另請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檢具以下文件(需正本) 向新生兒欲申報戶籍之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一)出生證明書。
    填寫方式: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二)子女出生登記從姓約定書,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者免附。
    (三)新生兒欲申登之戶口名簿,登記後應換發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四)申請人(新生兒之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國民身分證、
    印章(或簽名)。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五、承上,如臺端所述,新生兒母親戶口在高雄,新生兒申報出生時如欲與母親設籍同一戶,則須至母親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倘若欲於新生兒出生登記日同時由生父認領,則請臺端偕同新生兒生父檢具上開認領與出生登記應備文件向新生兒欲設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六、另涉及生育獎勵金部分,臺端資格是否符合領取,尚請逕洽新生兒欲設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詢問,以免影響臺端權益。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承辦人戶籍員林素麗,電話(06)6323470聯繫,本所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說明。謝謝。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江小芳敬上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