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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受理平埔族群民族別認同註記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生效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受理平埔族群民族別認同註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南市民戶字第1121401624號函訂定自112年12月1日生效

一、為積極協助推動本市平埔族群族人之正名,以利將來加速取得原住民身分,並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之意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市各戶政事務所。

三、設籍本市且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者,得繕具聲明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民族別註記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二)戶籍資料。

(三)其他執行機關要求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由執行機關代為查詢。

第一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符合第一項所定之未成年人,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並提出申請,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註記。

申請變更註記者,準用前四項規定辦理。

四、執行機關辦理註記之原則如下:

(一)依申請人聲明書所載自我認同之民族別,註記於現戶個人記事。

(二)前款註記範例:自我認同民族別為○族民國○年○月○日註記。

(三)變更註記範例:原自我認同民族別為○族變更為○族民國○年○月○日註記。

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